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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構成
(1)內部結構:目前,還沒有關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內部結構的規定。(1990年《關于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5號文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為“企業法律事務處、部、室、科)
(2)人員組成:
①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
② 企業法律顧問;
③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能
1.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能分類:
①管理職能:
A.本部門的管理;
B.子企業的管理;
②承辦法律業務職能:
2.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具體職責: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職責的內容可以看看《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1)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3)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4)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制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5)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6)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
(8)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9)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10)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11)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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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