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進行,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備考重點,希望考生對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
①預告辭職。不管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即時辭職。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導致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①即時解雇。是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事先通知即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為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預告解雇。指在非因勞動者個人過錯導致其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③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在破產重整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大規模解雇勞動者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裁員是指在特定情形下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特定情形”是指裁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裁員的程序是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將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裁減人員的時候,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④預告解雇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者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2.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3.經濟補償金
(1)支付情形
原則上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外情形主要有:①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②有用人單位無過錯時勞動者行使預告辭職權而單位方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即進解除勞動合同;④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⑤因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2)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但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支付時間
4.違法處理
5.附隨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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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