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荚図樌?
第十五講 辦理企業破產法律事務(一)
一、我國破產法與企業法人破產還債
(一)《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企業破產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2、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該聯營企業的破產應適用企業破產法的程序
3、人民法院在審理非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時,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9章的規定外,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4、依照商業銀行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優先適用該法第71條的規定,在該法無規定的場合,適用企業破產法或民事訴訟法第19章的規定
5、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凡在深圳特區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以及在特區外注冊登記,但住所在特區內的企業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適用該條例,但該條例的適用,以優先適用企業破產法或者民事訴訟法第19章為前提
(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范圍---03考
1、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指:民事訴訟法 的)適用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聯營各方均為國有企業的除外)、私人企業以及涉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2、如前述,依照商業銀行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優先適用該法第71條的規定,在該法無規定的場合,適用企業破產法或者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
3、如前述,凡在深圳經濟特區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以及在特區外注冊登記、但住所在特區內的企業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適用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但是該條例的適用,以優先使用企業破產法或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為前提
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
(三)企業清算與破產的關系
1、企業清算的概念
企業清算是終結已解散企業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企業剩余財產的程序。
2、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指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以其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
3、企業清算和破產的關系
第一,法律規定不同
第二,適用的原因不同
第三,目的不同
第四,程序終結的效果不同
二、破產程序的開始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與申請
1、破產案件的管轄
(1)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所在地指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第一,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第三,個別案件的級別管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進行管轄權的轉移
第四,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的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在深圳特區的當地外商投資企業破產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破產案件的申請
破產申請是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應采取書面形式。
(1)債權人申請
債權人申請必須符合的條件為:
第一,必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第二,必須是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
第三,必須為到期的請求權
以下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第一,基于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無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第二,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第三,喪失了申請執行的債權
第四,未到期的債權
債權人申請的形式要件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的申請材料
債權人申請的實質要件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債務人申請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獲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告知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僅負有告知義務,但不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而只能繼續進行原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
債務人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產生的效果為:
第一,對撤回破產申請的限制:
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但是否準許,須由人民法院決定。
經人民法院準許撤回破產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再次提出破產中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破產程序即告開始。破產程序是集體受償程序,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已經開始的破產程序,只有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能夠予以終止,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并不是破產程序終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申請人不得請求撤回破產申請。
第二,訴訟時效中斷: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具有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性質。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具有承認一般債務的性質。因此,破產申請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是在債權人申請的場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僅及于該申請人的請求權,不及于其他債權人的請求權。而在債務人申請的場合,訴訟時效的效力及于申請人在當時已有的所有債權人的請求權。
(二)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的法律關系
1、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為:
第一,企業經營不善
第二,嚴重虧損
第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非國有企業
非國有企業的破產原因為:
第一,嚴重虧損
第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的破產原因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破產案件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而接受,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
1、破產案件的受理的程序
(1)審查
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具體包括:
第一,申請人是否具有破產申請資格
第二,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本法院是否對案件有管轄權
第四,債務人是否屬于破產法適用范圍內的民事主體
實質審查所審查的事項就是破產原因是否存在
(2)決定
決定是否立案
(3)組成合議庭
(4)通知和公告:
1)、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在10日內發布公告。
2)、對債務人的通知中,限定其在15日內向法院提交:企業虧損情況說明、會計報表、財產明細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03考
2、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
(1)對債務人的約束
第一,財產保全義務
第二,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
(2)對債權人的約束
第一,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第二,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劃扣債務人的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
第三,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到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的允許,不得行使優先權
(3)對其他人的約束
第一,債務人開戶銀行的協助義務
第二,債務人企業職工保護企業財產的義務
(4)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
第一,民事訴訟程序的中止或終結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審結且無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訴,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尚未審結而另有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考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受訴法院不能在3 個月以內結案時,應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民事執行程序的中止 破產案件受理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終止。包括:末執行或者未執行完畢的已生效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的財產部分;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但尚未執行或者未執行完畢的仲裁裁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但尚未執行或者未執行完畢的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三,財產保全的中止 破產案件受理后,一切依個別債權人請求而實施的對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應當中止。對于已經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的債務人財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納人破產財產的管理。
三、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職權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
2、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二)債權人會議召開與會議決議的效力
1、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期滿后15天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債權人會議召開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列席。
2、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做出的決議后的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四、破產和解與整頓
(一)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達成以讓步方法清償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其特征為:
第一,和解程序與整頓程序相結合
第二,和解必須由債務人提出
第三,和解需要債權人作出讓步
第四,需要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程序的申請
債務人企業申請和解必須符合的條件:
第一,申請和解的案件必須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
第二,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有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整頓申請
第三,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申請和解時必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的草案
3、和解協議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協議的成立
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4、和解協議的法律后果
第一,破產程序中止----效果:1)、破產宣告受到阻卻,2)、企業財產繼續受破產法保護
第二,債務人和債權人受協議約束
第三,整頓方案予以實施
(二)整頓
1、整頓的概念
整頓是指企業的主管部門對企業采取的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拯救企業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2、整頓的程序
(1)整頓程序的開始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
第二,在案件受理后3個月內,該債務人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出整頓的申請,整頓期限不能超過2年
第三,整頓申請提出后,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后,開始生效,破產程序也隨之中止
(3)企業整頓方案應當經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整頓的情況應當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聽取職工意見
(4)債務人企業整頓的情況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報告
(5) 債務人企業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有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所列行為即欺詐破產行為之一的法院可裁定終結整頓并宣告破產
3、整頓的終結
第一,整頓期間的終結:債務人企業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有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所列行為即欺詐破產行為之一的法院可裁定終結整頓并宣告破產
第二,整頓欺瞞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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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