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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講 辦理民事訴訟事務(三)
六、法院調解制度與當事人和解制度
(一)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的概念與原則
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他們之間發生的民事權益爭議,通過自愿、平等地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法院調解的特征為:
第一,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二,貫穿于民事審判程序的全過程
第三,調解不適用于強制執行程序
法院調解必須遵循的原則為:
第一,自愿原則
第二,合法原則
第三,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則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
分為開始、進行和結束三個階段。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2)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三)調解書的制作及效力(當事人不得對調解書提起上訴)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法律文書。
調解書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適用簡易程序時,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確定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
下列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四)訴訟和解
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自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終結訴訟活動的制度。
七、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強制措施的概念、意義對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訴訟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為了排除非法干擾,對故意實施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依法采取的強制排除妨害和懲戒的手段。
(二)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確定的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及其構成要件
1、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
是指在民事訴訟與執行的過程中,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他案外人故意實施破壞,阻礙訴訟與執行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活動的具體行為。
2、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
3)必須是在訴訟或執行期間實施的行為
4)行為的主體通常是具有一定責任的自然人
(三)強制措施的種類(1、拘傳、2、訓誡3、責令退出法庭4、罰款5、拘留)
1、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參加訴訟的被告采取強制性手段,使其到庭參加訴訟的一種措施。
拘傳適用的范圍為:
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拘傳
2)對被執行人的拘傳
2、訓誡
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實施了輕微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人,采取的批評教育的方式,警告行為人及時改正自己的錯誤,使其自覺遵守民事訴訟程序的措施。
3、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采取的命令退出法庭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4、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經濟上的懲罰措施。
5、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八、第一審普通程序(一)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序。
其具有的特征為:
1)是民事訴訟程序中規定得最為完整的程序
2)在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中適用最廣,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3)可以獨立存在,體現了其相對的獨立性
(二)起訴與受理
1、訴與起訴
(1)訴與訴的要素
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并給予依法裁判的請求。訴的要素,是指構成一個訴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因素。訴的要素包括訴的主體、訴的標的及訴的理由三個方面。
(2)訴的種類
第一,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請求。
其特征為:
①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的目的是要求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
②法院裁判的結果不需要予以執行
③確認之訴很少單獨存在,而是常常與給付之訴同時存在,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
第二,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請求。
其特征為:
①當事人的給付請求權已到期
②當事人的請求具有給付內容
③給付判決具有可執行性
第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其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予以變更或消滅。
其特征為:
①變更之訴產生的原因是對是否應當變更法律關系有爭議
②變更之訴的目的是想改變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法律關系
③在變更之訴的判決生效之前,原法律關系繼續有效
(3)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請求的訴訟行為。
起訴必須符合的實質要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法院管轄 起訴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為:
第一,提交起訴狀
第二,預交案件受理費
2、受理及對不符合條件的起訴的處理
受理是人民法院以起訴的條件為標準,審查原告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取得審判權
第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與受訴法院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由此產生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時效中斷 來
(三)答辯與反訴
1、答辯的概念及性質
答辯,是指被起訴的當事人,即被告,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為維護其自身的利益而提出對答、辯駁,以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
2、答辯的方式與程序
1)答辯的方式: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
2)答辯的程序:被告應當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供答辯狀
3、反訴的概念和特征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為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其特點為:
第一,反訴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及雙重性
第二,反訴的請求具有獨立性
第三,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
第四,反訴與本訴有牽連
4、反訴的條件與反訴的程序
反訴具備的條件:
第一,反訴必須在本訴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訴的訴訟程序已終結,被告就應當另行起訴
第二,反訴必須向本訴的受訴法院提出
第三,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是一審程序
第四,反訴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五,反訴應當與本訴有牽連
(四)審理前的準備
(1)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到開庭之前,所做的一系列準備工作。
(2)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一,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訴訟文書
第二,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第四,審查有關訴訟材料
第五,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勘驗物證,現場及委托鑒定
第六,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五)開庭審理與裁判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審查全部當事人之間訴爭的事實,分清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部訴訟活動。
2、開庭審理的程序
第一,庭前準備
第二,法庭調查
第三,法庭辯論
第四,合議庭評議及裁判
第五,宣告判決
3、法庭筆錄
法庭筆錄是書記員制作的開庭審理全過程的如實記錄。
4、普通程序的審限
審限,是法院適用審理民事案件的最長期限。
法院審理普通程序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還可以延長。
(六)審理過程中的特殊情況的處理
1、撤訴
(1)撤訴的概念
撤訴是之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宣告裁判前,主動要求撤回其訴訟請求的行為。
(2)撤訴的分類:
第一,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
第二,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反訴
第三,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
(3)申請撤訴的條件:
第一,必須是原告自愿的行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三,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申請
第四,撤訴的目的必須合法
(4)按撤訴處理的適用
(5)撤訴的裁定及撤訴的法律效力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法庭審理中因部分當事人無故未參加訴訟或無故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的一種訴訟制度。
3、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由于出現法定原因,法院將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開庭審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將正在庭審的案件延至另一日期繼續審理的訴訟制度。
4、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定的原因發生,訴訟程序有必要暫時停止,待停止的障礙消除后再繼續進行的訴訟制度。
有下列情況的,訴訟中止:
第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第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第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第六,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5、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發生,訴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或者繼續進行已無意義,因而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況的,訴訟終結:
第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第二,被告死亡的,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第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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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