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講義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第一節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概述
(一)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讓與不要求書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動產的讓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登記才生效。
涉及不動產的訴訟實行地域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原物與孳息
孳息的歸屬: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標的物提存 后,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二)物權的類型 ★★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它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生分離,由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他物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質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二者的區別: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并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并非單獨的所有權。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注:法律原文實際指的是不動產的登記制度與動產的交付,其中: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記為物權的變動條件。通常貨物在交付時受讓方擁有物權,而不動產或交通工具則要在登記后受讓方擁有物權。如房產未登記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對抗原房主借錢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記后則可以對抗。登記后即使存在問題,法律也認可。
二、占有 ★★★
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而形成的事實狀態。不管主體對物的管領是否具備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且主觀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構成物權法所稱的占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占有人無證明占有的舉證責任。
(一)占有制度
1、事實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2、權利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權利推定制度的輔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二)占有的種類
占有包括以下幾種分類:(1)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即可稱之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 上的管領的控制;而間接占有,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為可以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對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而對物形成間接的控制和管理。 (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對某物進行占有的權利。無權占有則指沒有權源的占有。比如拾得遺失物,不當得利。 (4)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這是對無權占有的進一步分類。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惡意占有指不 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行為屬于非法但仍然繼續占有。
(三)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
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之間有三種法律關系:(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 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占有的不動產 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 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四)占有的法律保護 ★★★★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應當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該請求權消滅。
三、物權變動 ★★★★
注:應結合物權的公示公信制度理解。總的來說,在我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通常采用登記制度,動產的一般采用應付即可(交通工具等項目除外)。物權變動要特別注意其給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對善意第三人。
(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采用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不僅需要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還需要登記這個法律事實才能完成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但法律規定有如下例外情形:(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3)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 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2)(3)(4)三種情形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 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5)一些他物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這些情形具體包括: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從這條規定來看,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登記地點: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為了避免不動產物權的效力不因異議登記而長期處于不穩定,法律要求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起訴,不起訴的,則異議登記失效。另外,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預告登記(針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①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②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動產的物權變動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交付為標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 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采用了登記對抗主義,即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于此類動產,其所 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交付后沒有辦理登記的,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的交付,除了現實交付以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簡易交付,即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2)指示交付,是指讓與動 產物權的時候,如果讓與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指示交付作為一種觀念交付,其實 際交付沒有發生。(3)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而受讓人則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 物的現實交付。這樣在雙方達成物權讓與合意時,視為已經交付。由于占有改定中標的物沒有發生任何實際移轉,物權變動也沒有任何可以從外部認知的表征,因此 占有改定是觀念交付中公示效果最弱的。
(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則 ★★★★
(1)善意取得,即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要求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并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償;且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該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一般動產)。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善意取得。
(2)拾得遺失物 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系有如下規定:①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 公安等有關部門;②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③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④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⑤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要求 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①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②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相關推薦:
更多關注: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試題 報考指南 論壇交流 >>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