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下發的《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原人事部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組織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2、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3、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4、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符合上述相應的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1、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
2、通過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
3、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三、考試時間及科目介紹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本網站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設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四個科目,全部為客觀題,均在答題卡上作答。
作答前請應試人員務必閱讀試卷封二。
四、報名辦法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網上繳費的方式,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填寫并提交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文件。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級別為免二科)或1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三科)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六、登記注冊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注冊。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盡內容請參照相關文件)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