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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1、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出一份訂單,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復,1997年7月初,該種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訂單中所列貨物價格作廢,如你公司愿意降價20%,則要約有效期延長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價,同時對前一訂單表示接受,正常情況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達,但由于郵局工人罷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復:“第一次的訂單已經撤銷,接受無效。”B公司堅持第一次的訂單不能撤銷,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復認為B公司的承諾已經逾期,合同沒有成立?,F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A公司6月15日的訂單是:
A、要約 B、要約邀請
(2)、A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
A、是新要約;
B、是對原要約的撤銷,且撤銷有效;
C、是對原要約的撤銷。如果B公司及時對此表示反對,則撤銷無效;
D、是對原要約的撤銷。如果B公司沒有及時對此表示反對,則撤銷有效;
(3)、B公司7月3日的回信:
A、是有效的承諾,因為未超過有效期限;
B、是無效的承諾,因為已經超過有效期限,而且A公司已經及時提出反對;
C、不構成承諾,因為要約已經撤銷;
D、是有效的承諾,因為正常情況下,該信本來可以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到達,且A公司并沒有及時以承諾逾期為理由表示反對;
(4)、設B公司在7月3日發出的信中沒有對原訂單表示接受,則:
A、B公司仍然有權接受原訂單,只要接受的通知在7月10日以前到達A公司;
B、B公司仍然有權接受原訂單,只要接受的通知在7月20日以前到達A公司;
C、即使B公司未在7月10日前接受原訂單,仍然可以在7月20日以前降價20%接受訂單;
D、如果B公司未在7月10日前接受原訂單,則不能再接受訂單;
(5)、設B公司在7月3日發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價10%,則此信:
A、構成有效承諾;
B、構成反要約;
C、視為同意A公司撤銷原要約;
D、視為拒絕A公司的新要約;
本題答案:1、A 2、A 3、D 4、AC 5、BCD
2.趙、錢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趙到珠海辦事處工作一年。臨行前,趙將已使用了一年的一臺21英寸彩電委托給錢保管并允許其使用。一個月后,趙給錢寫信說自己買了一臺進口彩電,委托其保管的彩電可以適當價格出售。同單位的司機孫知道此事后,對錢表示想以低價購買,并囑錢給趙寫信說該電視機顯像管有毛病,圖像不清,以便使趙降價出售。錢考慮到孫經常給自己免費送東西,便按孫的意思給趙寫信。趙回信說顯像管有毛病可以低價出售。于是,孫以500元的價格買下該電視機,后孫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價將電視機賣給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錢1500元,李、周約定以該電視機質押,并立有質押字據。后李并未將電視機交付給周,反將電視機作為嫁妝送給李娟。為送李娟和嫁妝,李請馬車夫吳運送,并約定了運費。吳因飲酒過多,駕車狂奔,與迎面超速行駛的汽車相撞(該汽車為司機王某個人所有)。吳和李娟均受傷,電視機被毀?,F請回答81一87各題所列的問題。
(1)本事例中,誰對電視機具有所有權?
A.趙B.孫C.李D.李娟
(2)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A.趙與錢之間的委托行為
B.錢代理進行的趙與孫之間的買賣合同行為
C.孫與李之間的買賣合同行為
D.李與李娟之間的贈與合同行為
(3)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A.李與吳之間的運輸行為
B.李與周之間的借貸合同行為
C.李與周之間的質押合同行為
D.趙與錢之間的委托行為
(4)本事例中,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A.錢B.趙自己C.錢和孫D.錢或孫
(5)本事例中李娟受傷的醫藥費如何承擔?
A.吳承擔
B.吳和王平均分擔
C.主要由吳承擔,王給予適當補償
D.吳和王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
(6)本事例中吳某受傷的醫藥費由誰承擔?
A.李和王B.李和吳C.吳自己D.吳和王
(7)本事例中,周提出的哪些訴訟請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A.要求李提供新的擔保
B.追究李未履行質押合同的違約責任
C.要求李提前返還借款
D.主張與李的借款合同無效
本題答案:1、D 2、ACD 3、C 4、C 5、D 6、D 7、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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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