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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境外投資交易結構
1.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境外投資可劃分為資產交易和股權交易兩類。
2.境內企業可直接進行境外投資,也可通過在境外設立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間接進行境外投資。對于擁有上市公司的集團而言,還將面臨以集團公司(母公司)作為投資主體還是以上市公司或下屬重要子公司為投資主體的選擇問題。
一、境外投資的主要方式
根據投資標的不同,境外投資可劃分為資產交易和股權交易兩類。資產交易是指以資產為標的的投資行為,投資者購買境外企業的資產后,或在當地新設企業運營該資產,或將資產調回國內或其他國家或地區與已有業務合并。股權交易是指以股權為標的投資行為,投資者完成投資后獲得境外企業的股權。相對而言,股權交易較為常見。
二、資產交易和股權交易比較
資產交易具有靈活的優點。然而資產交易也具有通常交易稅收較高也更為復雜、特定業務需要重新申領許可證、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轉移耗時較長等缺點。
股權交易型投資能夠使目標公司持續經營,不涉及具體資產轉移的程序和稅費問題等,但同時,買方從法律上必須全面繼承目標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潛在風險較大。
三、投資主體的選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境內企業可直接進行境外投資,也可通過在境外設立控股的企業或機構間接進行境外投資。對于擁有上市公司的集團而言,還將面臨以集團公司(母公司)作為投資主體還是以上市公司或下屬重要子公司為投資主體的選擇問題。
在選擇投資主體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涉及的股東、監督機構和第三方(如銀行)的審批或核準以及取得該等審批或核準的難度及時間。
(2)稅務影響。
(3)退出機制。
(4)業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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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