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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考點第九章第三節

發表時間:2013/9/2 14:23: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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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三節 信托法

一、信托的概念和種類

1.信托的概念

信托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①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進行了財產權的委托,受托人由此獲得信托財產名義上的管理處分權,成為名義所有人。②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該財產權進行管理或處分。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以信任為基礎。

(2)信托必須存在財產權的轉移和分離。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4)信托民事責任的有限性。

(5)信托存續的連貫性。

3.信托的種類

(1)意定信托與法定信托。

(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私益信托與公益信托。

(4)營業信托與非營業信托。

二、信托當事人

1.委托人及其權利義務

(1)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應當具備的條件:①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對委托財產享有所有權。

③委托人設立信托時不得陷于破產境地。

(2)委托人享有的權利:①信托財產管理的知情權。②管理方法變更權。③對違反信托目的的處分行為的撤銷權。委托人的申請權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④對受托人的解任權。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⑤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權利。在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時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對于自益信托,當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時,委托人享有解除權。⑥信托財產強制執行的異議權。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的情況作了規定,其中包括:第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第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第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第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委托人承擔的義務:①轉移信托財產的義務。②支付報酬的義務。③賠償損失的義務。委托人違反信托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信托關系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負有對受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的義務。

④費用補償義務。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如自己墊付了有關費用或因正當處理信托事務而使自己遭受損失的,委托人負有補償的義務。

2.受托人及其權利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①管理信托財產,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②獲得報酬的權利。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但是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③費用和損失的補償請求權。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④受托人請求辭任的權利。

(2)受托人應承擔的義務:①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②忠實義務。③分別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④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⑤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同一信托中兩個以上的受托人為共同受托人,應當共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托文件規定處理;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同樣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⑥受托人保存記錄、報告以及保密的義務。⑦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義務。③對信托財產造成損失時填補損失、恢復原狀的義務。

3.受益人及其權利義務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且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作為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管理知情權、管理方法變更權、對違反信托目的的處分行為的撤銷權、解任權等項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除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受益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產生。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①信托文件規定的人。②其他受益人。③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三、信托財產

1.信托財產的概念和分類

(1)信托財產的概念。

(2)信托財產的種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特征

(1)信托財產的獨立性。①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②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在繼承方面具有獨立性,并且與受托人的破產財產相分離。③在償債方面具有獨立性。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托人無權用信托財產清償其與信托無關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強制執行或拍賣信托財產來滿足其與這種債務相對應的債權。受托人破產時,不得用信托財產清償其破產債權人的債權。按照信托法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④在抵銷方面具有獨立性。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信托財產的債權復不屬于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不得抵銷,屬于信托財產的債權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不能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⑤在混同方面具有獨立性。

(2)信托財產的轉讓性。

(3)信托財產的同一性(或物上代位性)。

四、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1.信托的設立

(1)信托設立的生效要件:①信托目的合法。②確定、合法的信托財產。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確定。④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信托的無效:①信托絕對無效。無效信托的情形主要確以下六種: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信托財產不能確定;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尊堡音堡托;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②信托相對無效。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 銷該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述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前述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l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2.信托的變更

(1)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托的,不適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于特殊情況,即公益信托成立后,發生設立信托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托目的,變更信托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2)信托當事人的變更。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①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③經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國《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⑤辭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協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務。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規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3.信托的終止

(1)信托終止的事由。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信托在下列情形下終止:①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②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③信托目的已實現或不能實現。④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銷。⑥信托被解除。

(2)信托終止后的法律效果。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歸信托文件規定的人;文件未規定的,其歸屬順序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五、公益信托

1.公益信托的概念和范圍

2.公益信托的當事人

(1)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2)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公益信托的設立和受托人的確定都必須經過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

(3)公益信托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4)公益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由信托文件規定,信托文件沒有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5)公益信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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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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