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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概述
(一)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讓與不要求書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動產的讓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登記才生效。
涉及不動產的訴訟實行地域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原物與孳息
孳息的歸屬: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標的物提存 后,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二)物權的類型 ★★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它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生分離,由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他物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質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二者的區別: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并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并非單獨的所有權。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注:法律原文實際指的是不動產的登記制度與動產的交付,其中: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記為物權的變動條件。通常貨物在交付時受讓方擁有物權,而不動產或交通工具則要在登記后受讓方擁有物權。如房產未登記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對抗原房主借錢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記后則可以對抗。登記后即使存在問題,法律也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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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