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四節 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
(1)股東會的地位和性質。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2)股東會的職權。
(3)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上述人員、機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公司應當召開。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利害關系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該股東會決議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
2.董事會及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
(2)董事會的職權。
(3)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董事可以從公司股東中選任,也可以由股東選派的非股東出任。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決議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2)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國有獨資公司的含義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中央企業、地方企業的二級子企業)不再是國有獨資公司,而是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的職權。
(2)董事會的構成。董事會成員的數額為3~13人。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董事的資格和義務。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4.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的職權。
(2)監事會的構成。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3)監事的資格和義務。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地位和性質。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2)股東大會的職權。
(3)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2.董事會和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
(2)董事會的職權。
(3)董事會的設置和構成。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4)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5)經理。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
3.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2)監事會的設置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方式。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4)監事的資格、義務和責任。
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獨立董事
(1)獨立董事的資格。獨立董事要獨立于公司經營者,獨立于公司(主要)股東。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一是存在雇傭關系;二是存在親屬關系;三是存在重大交易關系;四是存在股權關系。
(2)獨立董事的選任和解任。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并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因下列事由解任:任期屆滿;喪失資格,即任職期間出現了不符合董事資格的情況;履職過失;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解任。
(3)獨立董事的職責。獨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還履行以下職責:協助確保董事會考慮的是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股東的利益;在執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沖突時介入(如對關聯交易的認可權);檢討董事會和執行董事的表現,對執行董事及經理進行監督;就公司的戰略、業績、人員任免等問題作出獨立判斷等。
2.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委任,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職責是:第一,準備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第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第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第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
和記錄;第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3.董事表決回避制度
(1)董事表決回避制度的含義和意義。董事會通過某項決議時,與該項決議有特別利害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2)董事表決回避的適用范圍。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3)董事表決回避的實行。該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股東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項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4.重大資產買賣、重大擔保的股東大會決議制度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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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