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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8

發表時間:2013/11/8 9:48:3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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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熟悉】

1.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合伙企業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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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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