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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
(1)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2)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4)違約責任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5)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雙重屬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特點:第一,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第二,違約責任在性質上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逗贤ā芬幎ǎ斒氯艘环矫鞔_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三,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我國合同法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過錯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必備要件。
損害事實及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但它是損害賠償這種違約責任形式的構成要件。
三、違約責任的形式
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
1.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賠償額應大體相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違約金又具有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不以造成損失而以違約行為為前提;違約金的數額不能低于損害數額,不能過分高于損害數額。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方支付的賠償金應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按雙倍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四、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適當期限內提供證明。
2.特別規定或約定
合同訂立后,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的,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也可以免除違約者的責任。
3.對方的過錯
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完全是由于對方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則可以免除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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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