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三)舉證責任、證明對象及其免證的事實
舉證責任的概念
舉證責任,是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所負有的提出證據予以證明,以及不能證明爭議事實真偽時應當承擔訴訟的不利后果的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配
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規定由哪一放當事人負責提供證據,訴訟即將終結時若案件事實仍然真偽不明的,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下列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第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八、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例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列關于舉證責任的承擔說法正確的是()。
A.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B.張某和王某對代理權發生了爭議,如果張某主張其有代理權,則其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C.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D.張某家陽臺上花盆墜落,將吳某頭部砸傷,為此吳某訴至法院。張某否認吳某頭部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此爭議事實,吳某應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BC
1、證明對象與免證的事實
證明對象,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對案件的審理裁判有重要意義的事實。
證明對象的范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案件涉及的實體法方面的事實
第二,案件涉及的程序法方面的事實
第三,證據事實
第四、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
免證事實,是指一些事實可以不必證明,法院就能夠直接確認,因而不屬于證明的對象,這些事實就稱為免證事實。
下列事實就為免證事實:
第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第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第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第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第六、為有效的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2、舉證期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支持其主張的證據,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一項訴訟期間制度。
(四)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指法官對案件審理后,對案件的待證事實獲得內心確信的證明程度。
證明標準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五)證據的收集、調查和保全
1、證據的收集調查
證據的調查收集,是指訴訟主體對訴訟所需要的各種證據,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調查的活動及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提供,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收集證據有困難的,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也可以收集調查。
2、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予以固定、保護,以保證其證明效力的制度。
證據保全的申請一般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決定后,作出裁定,采取措施。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提出證據保全的時間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后。
例題:乙企業擅自使用甲企業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甲企業準備向法院起訴,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甲企業應申請()
A、財產保全
B、強制執行
C、損害賠償
D、證據保全
答案:D
(六)質證
1、質證的概念
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采用質疑、辯駁等方法證明證據效力的活動。
2、質證的主體、客體和目的
質證的主體應當是訴訟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訴訟第三人。
1、質證的客體既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一切證據,又包括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而尚未經過質證程序查證核實的一切證據。
法庭質證的順序和方式
法庭質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第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第一,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第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質證的方式:
第一,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
第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鑒定結論的鑒定人應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如其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 合格標準 考試培訓 考試用書 短信提醒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