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的概念及種類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級別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涉港、澳、臺的案件可以參照涉外案件來確定,即重大涉港、澳、臺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所有的海事法院都是中級法院);
(2)專利糾紛案件(省會城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授權制定的中級人民法院);07
(3)請求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
(4)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侵權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例題:對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
A.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C.原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D.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根據《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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