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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真題精選及解析14

發表時間:2013/1/18 11:09: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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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民商法》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5年多項選擇第47題)

16.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表述,正確的有( )。

A.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B.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C.經公司董事會決定,經理可由董事會成員兼任

D.經理可以成為公司監事會成員

16.正確答案:BC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地位和職責。根據《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據此,經理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選項不準確。根據《公司法》第114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據此,可以確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B選項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15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據此,C選項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18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D選項錯誤。綜上,本題應該選擇BC。

(2005年多項選擇第48題)

17.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表述,正確的有( )。

A.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

B.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目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C.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D.創立大會行使職權作出決議時,須經認股人半數以上通過

17.正確答案:ABC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股份公司的創立大會。根據《公司法》第90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公司法》第91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予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據此,ABC選項均正確。D選項的描述不準確。

(2005年多項選擇第49題)

18.下列關于公司清算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B.為了更好地償還債務,公司可以在清算期間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C.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債權人,由其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D.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當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公司的清算。根據《公司法》第187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據此,A選項不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87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據此,B選項不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白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據此,C選項錯誤。根據《公司法》第187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據此,新公司法下,D選項也不準確。但是在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下,D選項是正確的。因此,本題應該選擇D.但是在現行的公司法下,本題沒有正確答案。

張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張三用貨幣出資,李四用一輛汽車出資,王五用房屋所有權出資。甲公司組織機構中,張三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五任監事。經甲公司股東會同意,張三將該公司一輛汽車出售給自己。另外,張三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多次將甲公司的資金挪用于個人炒股而賺了10萬元。王五發現張三的上述行為后多次提醒張三,張三置之不理,王五無奈,欲將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周某。王五將擬轉讓股權的情況書面通知張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張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過了45天也沒有答復。當王五要與周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張三主張其也要購買該股權,但出價比周某低。此時,李四因個人與銀行的債務糾紛,法院判決執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權。

(2008年案例分析第75題)

1.關于這家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張三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50萬元

B.李四用于出資的汽車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辦理作為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C.王五的房屋所有權應當變更登記為張三、李四和王五共有

D.汽車和房屋所有權評估作價時,不得高估,但是可以低估

1.正確答案:B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是公司股東出資方式。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題中B正確,而AD錯誤。又根據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008年案例分析第76題)

2.關于張三的行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張三將甲公司的汽車賣給自己的行為,已經公司股東會同意,是合法行為

B.張三將甲公司的汽車賣給自己的行為,屬于自我交易行為,即使股東會同意,也是違法行為

C.張三挪用甲公司資金用作個人炒股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D.張三應將挪用甲公司的資金依法交回甲公司,10萬元炒股盈利應歸其個人所有

2.正確答案:AC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是董事的違法行為。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本題中,張三同公司的交易行為,獲得股東會批準后,是合法的,因為本質上法律是為了防止公司利益的受損,但現在股東會同意后,法律就沒有必要再設置障礙。至于張三挪用公司資金炒股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挪用資金罪,即使未達到犯罪程度,也是違法行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張三盈利的10萬元也應該歸公司所有。即我們所說的公司法上的歸人權。

(2008年案例分析第77題)

3.關于王五轉讓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權,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王五將股權轉讓給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B.張三過了45天也沒有答復,視為其同意王五轉讓該股份

C.張三具有優先購買權,王五應該將其股權轉讓給張三

D.張三出價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將該股權轉讓給周某

3. 正確答案:BD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的轉讓。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下的,張三出價比周某低,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

(2008年案例分析第78題)

4.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權,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權需要經過甲公司同意

B.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

C.張三等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D.甲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購買該股權,應征得甲公司同意

4.正確答案:BC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為股權的強制執行問題。我國《公司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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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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