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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有關內容
(一)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符合仲裁管轄范圍的,當事人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了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一種書面意見表示。仲裁協議是申請仲裁的前提,所以在申請仲裁或收到作為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時,我們首先要看有關仲裁機構是否有管轄權的內容。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信函、電傳、電子郵件等。只要能舉證證明其對仲裁的同意與否的文字材料都可以,但通常使用的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三)仲裁協議的內容
我國《仲裁法》規定了三項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已發生的或未發生的爭議事項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仲裁就是放棄了法院的途徑,所以在選擇使用這個途徑來解決爭議時,要考慮好自身企業在使用該途徑解決問題的優勢是否存在。仲裁的特點我前面已經講過,不要盲目選擇。
2.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是指當事人要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內容,仲裁機構會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范圍,來提交仲裁請求和反請求。這個內容在仲裁協議中應當約定清楚,否則會失去仲裁請求的權利。
3.仲裁委員會
⑴ 仲裁機構
① 仲裁和訴訟不同,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委員會,應當注意的是選擇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當準確,比如,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但同時要注意該委員會有北京、上海和深圳分會。
②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③ 當事人約定二個以上仲裁機構的,而且該仲裁機構都存在的,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的仲裁機構。
④ 如果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不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⑵ 仲裁地點
仲裁委員會有的設有分支機構,要注意選擇。關于協議的內容,給大家一個參考的文本:
例如,一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地點北京。按照該仲裁委員會施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例1:2005年試題
中發公司與小發公司簽訂了一買賣合同,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后該合同被雙方終止。現中發公司據此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解決雙方爭議;小發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認為該仲裁條款隨著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在此情況下,該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 )。
A.自然終止
B.仍然有效
C.由仲裁委員會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D.由仲裁委員會裁定
答案:B
(見《仲裁法》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四)仲裁規則
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遵守的程序規則。一般的仲裁規則大致包括以下內容:仲裁管轄、仲裁組織機構、仲裁申請和答辯、反請求程序、仲裁庭組成程序、普通審理程序和簡易程序、裁決程序以及在各個程序中各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期間、送達和仲裁費用等。
(五)仲裁的效力
仲裁結果對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同時不得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申請變更仲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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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