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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核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鑒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里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屬于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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