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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我國的立法體制

發表時間:2012/11/19 14:40: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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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體制是指關于法律制定權限劃分的制度。

我國的立法體制是:

1.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機關,在制定法律時相對是比較嚴格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同時,《立法法》第8條的還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制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2.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同時《立法法》第56條還規定行政法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3.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機關的立法權限

《立法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同時,《立法法》第72條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4.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有兩個問題,一是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另外一個是要根據本地區的需要來進行制定。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需要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立法法》第64條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2)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5.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

《立法法》第7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2)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

《立法法》第66條第2款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的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7.《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規定

授權立法,又稱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立法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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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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