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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撤回
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在上訴之后,第二審判決宣告前,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的訴訟行為。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
1、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限于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以及與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法律適用的范圍
2、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的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也可以對其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徑行判決、裁定。
3、上訴案件的調解和和解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調解和和解。
4、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0日。
(二)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裁判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4、對不服裁定的上訴的裁判
例題: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 ):
A、2個月
B、1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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