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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11

發表時間:2013/11/8 9:48: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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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代理

一、代理概述【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的適用范圍包括:

(1)各種法律行為。如代簽合同,代理履行債務等。

(2)代理實施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代理繳稅、代理辦理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等。

(3)代理訴訟。

2.不適用代理的事項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解除婚姻關系等。

(2)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

(3)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攬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應當親自登臺表演,不能由別人代演。

二、代理的分類【熟悉】

(一)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為標準,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與再代理

1.再代理的特征:

(1)在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選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選任;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擔。

(2)再代理權不是由原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限。

2.再代理的限制(重點)

代理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而產生的,一般情況下不得再代理。但下列情況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權可以轉委托的;

(2)轉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3)轉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任的;

(4)在緊急情況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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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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