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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講義第五章二節

發表時間:2014/1/14 9:59: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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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二節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有特定的資格限制。民間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自然人。不允許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相互借貸。

第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除公民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以外,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四,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合同在自然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五,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均為要式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有關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義務。

(2)按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

(3)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當事人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所確定的期限返還;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合同的有關條款或按照資金市場上的借貸習慣確定的期限返還;如仍不能確定返還期限,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提前償還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貸款人應予以接受,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依約定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人依下列規則支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未約定期限的,按當事人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中確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期限支付。若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貸款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給付借款。

(2)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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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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