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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有特定的資格限制。民間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自然人。不允許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相互借貸。
第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除公民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以外,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四,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合同在自然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五,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均為要式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有關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義務。
(2)按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
(3)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當事人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所確定的期限返還;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合同的有關條款或按照資金市場上的借貸習慣確定的期限返還;如仍不能確定返還期限,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提前償還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貸款人應予以接受,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依約定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人依下列規則支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未約定期限的,按當事人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中確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期限支付。若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貸款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給付借款。
(2)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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