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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法律實務歷年真題第四章單選題

發表時間:2012/5/18 11:46: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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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為10月20、21日,小編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真題,希望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2004,3)某商店櫥窗內展示的衣服上標明“正在出售”,并且標示了價格,則“正在出售”的標示視為( )。

A.要約

B.承諾

C.要約邀請

D.既是要約又是承諾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根據《合同法》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本題中,展示的衣服上標明“正在出售”,并且標示了價格,這整體構成了要約,但僅就“正在出售”的標示這一部分則構成要約邀請,所以C項正確。

【答案】 C

2.(2004,9)甲從乙處購買一批貨物,未支付貨款,甲把該批貨物賣給丙,同時與丙約定,丙應向乙支付貨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貨款,則( )責任。

A.甲應向乙承擔

B.丙應向乙承擔

C.甲和丙各承擔一半

D.甲承擔主要責任,丙承擔次要責任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相對性。此題中,涉及了兩個合同,即甲、乙之間的合同及甲、丙之間的合同。其中,甲、丙之間的合同為涉他合同,即由債務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就可以看出,丙未向乙支付貨款,應該由甲向乙承擔責任。因此A項正確。

【答案】 A

3-(2004,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 )。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生效

C.臨時租賃

D.不定期租賃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5條的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因此D項正確。

【答案】 D

4.(2004,12)我國某公司與法國某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探開發我國東海石油的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爭議的解決,應適用( )法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

B.法國

C.雙方協商確定適用的

D.第三國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企業法律顧問在處理涉外經濟活動中有關法律適用的問題時,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對于我國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應當適用我國的法律法規。在本題中,應根據《合同法》第126條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據此,A項正確。

【答案】 A

5.(2004,10)甲向乙發出要約,乙于5月10日收到要約,于6月15日發出承諾,當時已超過了承諾期限。該承諾于6月20日到達甲處。甲隨即通知乙該承諾有效,通知于6月26日到達乙處,則合同于( )成立。

A.6月20日

B.6月15日

C.6月26日

D.5月10日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承諾的遲到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所考知識也是容易被忽視的難點。根據《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在本題中,乙于6月15日發出的承諾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通常應視為新要約,但是甲及時通知乙該承諾有效,因此,該承諾是有效的,當通知到達乙處時,合同成立。據此,應該選C項。

【答案】C

6.(2000,8)劉某是甲企業常駐乙企業的采購人員,因違紀被甲企業開除,但甲企業未就此通知乙企業。劉某被開除后,仍以甲企業名義與乙企業簽訂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 )。

A.無效,因為劉某已被甲企業開除

B.無效,因為劉某無權代理

C.有效,因為甲企業未及時通知乙企業

D.有效,但可以撤銷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由于劉某是甲企業常駐乙企業的采購人員,后來雖然由于違紀被開除,但是甲企業未及時通知乙企業,所以乙企業有理由相信劉某有代理權,因此這份合同是有效的,故選C項。

【答案】C

7.(2002,7)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該代表行為( )。

A.有效,因為他們能合法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

B.無效,因為是他們超越權限所實施的行為

C.效力待定,需要相對人追認才能有效

D.有效,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據此,D項正確。

【答案】D

8.(2002,10)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是( )。

A.已取得成果的技術

B.已取得成果并經實驗檢驗的技術

C.準備轉讓的技術

D.待研究開發的技術項目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技術開發合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330條第1款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據

此,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是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D項正確。

【答案】D

9.(2002,11)從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看,企業法律顧問機構作為( ),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

A.企業合同管理小組的成員

B.合同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C.合同審查的輔助部門

D.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在合同管理中的性質。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企業設置的,在企業法定代表人領導下,運用法律手段管理企業、處理涉法事務的職能部門。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配備若干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領導在法律方面的參謀和助手,是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是企業處理對外法律事務的代理者。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統一管理企業合同,是全面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需要,是統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統一協調各部門合同管理工作,實現合同管理法制化的需要,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據此,D項正確。

【答案】D

10.(2003,3)甲公司將已交由鐵路承運人運輸并在途中的600噸大米出售給乙公司。甲乙雙方就大米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該案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 )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A.標的物交付承運人

B.買賣合同成立

C.交付買受人

D.交付貨款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的風險承擔。根據民法理論,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所有權轉移時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因此在本題中,只需判斷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即可得知風險轉移的時間。《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如無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合同法》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由此可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答案】 A

11.(2003,7)關于財產租賃的轉租問題,法律規定( )。

A.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能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B.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C.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但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D.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但必須以出租人違反合同為前提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的轉租權。《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但前提是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C項正確。

【答案】 C

12.(2003,21)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一般為( )

A.意思表示作出時

B.意思表示發出時

C.意思表示送達對方時

D.要約人作出回復時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承諾生效的時間。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即為對要約的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兩大法系有著不同的立法例,大陸法系采送達主義或到達主義,即主張承諾的意思表示于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時生效。英美法系采發送主義或送信主義,即主張如果承諾的意思表示是以郵件、電報方式作出,則承諾于投入郵筒或交付電信局時生效,除非要約人與承諾人另有約定。我國合同法采到達主義。《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因此,C項正確。

【答案】 C

13.(2003,22)甲公司欲將一批鍍金表以金表的價格賣給乙公司,雙方就此簽訂了合同。該合同( )。

A.無效

B.有效

C.可撤銷

D.效力待定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甲公司隱瞞事實,將鍍金表以金表的價格賣給乙公司,已經構成欺詐行為。另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知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合同效力應認定為可表更、可撤銷,C項正確.

14.(2003,28)甲建筑工程公司與民工乙簽訂了一項協議,其中有一條款約定:“由于拆房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較大,因此,公司每日付雙倍工資。如有傷害,風險自負。”該協議條款( )。

A.公平合理

B.顯失公平

C.無效

D.有效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工傷免責條款。《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的條款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勞動合同中的工傷免責條款應為無效,C項正確。

【答案】 C

15.(2003,29)某乙欠某甲2萬元。某乙有一輛面包車價值4萬元,現某乙將該車贈與丙,某甲發現某乙無其他值錢的東西,這一贈與會影響某乙償還債務,于是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法院應認定( )。

A.該贈與無效

B.該贈與有效

C.該贈與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D.該贈與的效力待定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在本題中,某甲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該項贈與的一部分,即債權人債權2萬元的那一部分,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并應認定該項贈與部分有效,部分無效。C項正確。

【答案】C

16.(2008,5)甲公司與一公司擬買賣一批鋼材,雙方經多次協商后,未能簽訂合同,由此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基礎是當事人違反( )。

A,履行合同義務

B.先合同義務

C.后合同義務

D.不真正義務

【真題解析】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即締約過失行為;其主觀要件則表現為違反先契約義務債務人的主觀的故意或過失。就其根本而言,締約過錯責任是屬于過錯責任,如果締約人沒有過錯,原則上就不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因此,正確答案是B。

【答案】B

17.(2008,6)甲公司擬在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對免責條款的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

A.如果合同中有免責條款,此條款應有效

B.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

C.允許法官推定存在

D.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

【真題解析】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約定的,只有免責條款已經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才能具有免責的效力。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的當事人,必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第二,免責條款具有預先性。只有在責任發生前由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如果在責任產生之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或免除責任,則與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第三,免責條款具有明示性。免責條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提出,不允許以默示方式做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第四,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排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的責任,是免責條款的重要功能,因此它具有免責性。根據免責條款限制或排除責任的程序,它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即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由于免責條款限制或免除了當事人一方的責任,所以,為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對于免責條款有嚴格限制,比如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正確答案是D。

【答案】 D

18.(2008,7)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布料,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了履行日期。乙公司欲提前

履行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對提前履行的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

A.債權人對提前履行均有拒絕權

B.債權人的接受行為即表示認可債務人的提前履行

C.事后不可主張債務人未適當履行合同債務

D.法律規定了債務人無條件的提前履行權

【真題角翠析】提前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債務的行為。由于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幾乎都主張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債務,因此對任何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履行行為都會被視為違約行為,然而提前履行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法律仍然給予其特殊的對待措施,我國《合同法》第71條對提前履行做出了相關規定,確立了提前履行之規則,其具體內容為:債權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絕權。由于提前履行通常被視為不適當履行,所以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的提前履行拒絕權。提前履行拒絕權是指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請求的否認并有權拒絕接收其給付的行為。雖然債權人拒絕提前履行權原則上法律許可存在,但為了維護合同的均衡機制,同時照顧到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提前履行都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更何況債務人的提前履行有時可以為債權人帶來期限利益,所以法律同時規定了債務人有條件的提前履行權,即如果提前履行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提前履行。故A項說法過于絕對,應排除。從法理的角度看,債權人的接受行為即表示認可債務人的提前履行,事后不可主張債務人未適當履行合同債務。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這種額外費用是否屬于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確。從法律不加區別的規定看,應當不具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性質。因此,正確答案是B。

【答案】 B

19.(2008,8)火車運行途中,車廂內燈管突然爆裂,擊傷旅客張某左眼,張某有權請求承運人承擔的責任是( )。

A.違約責任

B.侵權責任

C.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D.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真題解析】旅客和火車運輸企業直接是運輸合同關系,運輸企業沒有安全運送旅客,具有違約行為,同時,旅客受傷也是侵權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張某可以請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正確答案是C。

【答案】 C

20.(2008,9)甲貿易市場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以支援市場建設為由向甲貿易市場捐贈2000萬元,甲貿易市場將一棟大樓作價4000萬元出售給乙公司。但該大樓實際價值6000萬元,按照該合同,雙方向國家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稅費達數百萬元。甲、乙之間的合同( )。

A.有效

B.無效

C.可撤銷

D.效力待定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無效合同的種類,有關合同效力的考題經常出現,考生應對相關知識全面、細致把握。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或國家利益以及合同內容有悖于公序良俗,合同無效。因此,正確答案是B。

【答案】 B

21.(2008,10)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木材,雙方在丙市訂立合同,約定在丁市履行,但對木材價格未作明確約定。交貨時木材價格上漲,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對履行價格發生爭議。在根據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該批木材價格應為( )。

A.合同訂立時丁市的市場價格

B.合同履行時丁市的市場價格

C.合同訂立時丙市的市場價格

D.合同履行時丙市的市場價格

【真題解析】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在合同中缺乏合同標的的價格或酬金,合同仍然成立,其價格或者酬金依據以下規則確立: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因此,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22.(2008,1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公司為賣方,乙公司為買方。合同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運輸,運輸方式為火車運輸。后雙方在交貨地點上發生爭議,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交貨地點應為( )。

A.甲公司所在地的火車站

B.乙公司所在地的火車站

C.乙公司的營業所在地

D.乙公司的倉庫所在地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合同履行地點。我國《合同法》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如果其他法律對履行地點有明確規定時,應當從其規定。如《票據法》第23條第5款規定:“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因此,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23.(2008,12)甲向乙訂購10萬元貨物。雙方為此簽訂定金合同,約定甲預先向乙支付定金3萬元。合同訂立后,乙只收到甲支付的1萬元定金。因此,該定金合同( )。

A.不成立,因為實際繳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

B.不生效,因為實際繳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

C.無效,因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D.變更,因為實際繳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定金合同的效力。《擔保法》第90條明確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定金給付人不按照定金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數量給付定金致使定金合同不能生效的,那么定金給付人應當負締約過失責任。因此,正確答案是B。

【答案】B

24.(2007,7)鐵路旅客張某出站檢票時,發現車票丟失,承運人要求張某補票并加收票款。張某找到三名旅客證明自己的車票丟失。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不應當補票

B.張某應當補票

C.張某應當補票,承運人可以加收票款

D.張某應當補票,但承運人不應加收票款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劇行規則要求,合同依法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標的來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不能用其他標的來代替履行;一方違約時,也不能以向對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來代替,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只要繼續履行具有可能性,應繼續履行。本案中,鐵路部門已經履行了合同,旅客張某是否履行了合同應當由張某予以證明,如果證明不了,就應當實際履行合同,因此,張某應當辦理補票手續,但承運人不應當加收票款。根據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正確答案是D。

【答案】D

25.(2007,8)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甲公司的貨物由乙公司進行保管,后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目用其倉庫而只能將其自己的貨物租用丙公司的倉庫存放,為此乙公司共支出費用2000元,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保管費。甲、乙公司之間的保管合同是( )。

A.有償合同

B.有約定保管費的無償合同

C.未約定保管費的有償合同

D.未約定保管費的無償合同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保管合同的特征和分類。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時成立。第二,保管合同是一種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保管人要提供對保管物保管的勞務或服務。第三,保管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報酬。第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第五,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對保管合同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何種特定形式,當事人有權自由選擇合同形式。如果保管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寄存人應向保管人給付保管費,則該合同為有償合同,寄存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在保管合同中,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由當事人事后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寄存人應按補充協議的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如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保管費應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按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保管費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寄存人沒有支付保管費的義務。寄存人沒有依合同規定給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對保管物行使留置權。正確答案是C。

【答案】 C

26.(2007,9)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正在就某合同項目與丙公司談判,乙公司本來并不需要這個合同項目,但為排擠甲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條件。甲公司退出后,乙公司也借故中止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乙公司的行為應定性為( )。

A.欺詐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惡意磋商

D.正常的商業競爭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責任形態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及違反作為前提。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由締約雙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即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通知、協助、照顧、保護、忠實等注意義務。先合同義務是當事人之間由沒有任何關系逐步變成具有特殊關系的過程中,隨著當事人之間的接觸及信用關系的增強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步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實際上也是對當事人之間信用的一種確認和保護。本案中的乙公司屬于故意違反誠信義務進行惡意談判,已經超越了締約過失責任,屬于惡意磋商。正確答案是C。

【答案】 C

27.(2007,10)甲、乙公司約定,由丙公司每月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償還債務50萬元,期限2年。丙公司履行5個月后,以自己并不對甲公司負有債務為由拒絕繼續履行。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 )。

A.判決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判決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判決乙公司、丙公司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D.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分擔違約責任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代為履行的法律效力。代為履行會產生如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合同債務履行完畢,合同的效力自然終止。(2)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為履行主體,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等都只能存續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履行的過程中,出現了違約行為,相應的違約責任仍然應當由其代替履行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來承擔。(3)如果第三人為有條件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則債務履行完畢,條件開始生效,第三人根據條件的規定成為債務人新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其代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請求債務人承諾的對待給付。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本來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為原來之債的債權人,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可以抵銷的性質,則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以及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因第三人對原債權人的清結行為而清結。可見,代為履行在制度功能上確實可以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并節省履行費用。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28.(2007,11)某商場在促銷活動期間貼出告示:“本商場家電一律試用20天,滿意者付款。”甲公司從該商場運回立式空調2臺,試用期滿后退回,商場要求其支付使用費1000元。對此,下

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不應支付使用費,因為雙方沒有約定使用費

B.甲公司應支付使用費,因為其行為構成了不當得利

C.甲公司應支付按立式空調平均壽命折算的使用費

D.甲公司應與商場分攤按立式空調平均壽命折算的使用費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規則。如果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的遺漏或含糊不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應適用合同解釋的規則。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根據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根據雙方當事人以往的交易習慣或者邏輯性地推出缺失條款的內容,或者解釋爭議條款的本來意義,是合同解釋或填補所需要內容的基本規則。由于這種做法出現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就不明確的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之后,所以等于雙方拱手將合同內容的確定權讓與第三者。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法官是最后確定合同內容的第三方,法律也不允許法官越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合同,因此從合同訂立的目的決定實現目的的手段或者雙方以往的交易習慣或者大家認可的交易習慣則為公正之舉。本案中的情形,根據一般交易習慣,“試用”應當認為是免費使用。正確答案是A。

【答案】A

29.(2006,12)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一份汽車買賣合同,約定價款20萬元,先付款,后交貨。買受人甲公司已付19萬元,還有1萬元未付。此時,若甲公司請求乙公司交付該汽車并辦理過戶手續,則( )。

A.乙公司無權主張履行抗辯權

B.乙公司有權對甲公司主張先履行抗辯權

C.甲公司違約在先,乙公司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D.買賣合同中不存在履行抗辯權,乙公司必須履行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含義與行使條件。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也在于暫時阻止對方請求權的行使,而非否認或消滅對方請求權。本案甲公司具有先履行的義務,但甲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完全履行義務,乙公司有權利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正確答案是B。

【答案】B

30.(2006,13)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4萬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支付違約金6萬元。后因甲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導致乙公司的損失達5000元。乙公司提出( )的訴訟請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A.請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B.請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同時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

C.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請求返還定金4萬元

D.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定金、違約金的適用。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一方違約后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而于合同成立時或者未履行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款項或其他替代物。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也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請求支付違約金并返還定金,乙公司可以獲得6萬元賠償。請求雙倍返還定金,乙公司可以獲得4萬元賠償。因此,乙公司應當選擇請求支付違約金并返還定金。正確答案是C。

【答案】 C

31.(2006,14)北京公司于2005年8月7 Et(當日的郵戳)以平信的方式向深圳公司發出要約,欲以某一價格出售一定數量的服裝給深圳公司,并言明深圳公司在10日內答復有效。信內未載明日期。深圳公司于8月10日收到該信,因此時深圳公司在與另一家公司磋商合同事宜,至8月19日磋商失敗才急忙向北京公司傳真發出承諾的通知。北京公司在收到傳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深圳公司的通知為有效承諾,因其未過承諾期限

B.深圳公司的通知為有效承諾,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深圳公司的通知為新要約,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視為承諾,故合同成立

D.深圳公司的通知為新要約,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要約與承諾的效力。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受要約人做出承諾后,稱承諾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成立。承諾的有效要件包括:第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做出,承諾必須向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發出。第二,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并到達要約人。要約中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承諾應當立即做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若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栽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仍為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或者解決爭議的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四,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求。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可以用行為表示承諾。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那么要約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

達要約人的時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承諾人收到要約人的收訖確認時,承諾視為已經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根據《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案中,北京公司的要約在到達深圳公司時成立,要約中所規定的“10日內答復有效”應當視為北京公司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起10日內答復有效。因此,深圳公司的通知已經超過期限,為新要約。由于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正確答案是D。

【答案】 D

32.(2005,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和丙公司的李某同桌吃飯,張某酒后對李某說道“乙公司欠我公司的房款,我不要了”。甲、乙兩公司問的債務( )。

A.免除

B.不能免除

C.效力待定

D.可撤銷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債務的免除以及意思表示的效力。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免除也是單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從而使債的關系歸于消滅。免除一經合法做出,不得反悔、撤銷。免除可以部分免除.也可全部免除。免除可以附條件和附期限,但所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甲、乙兩公司間的債務只能由甲公司做出意思表示予以免除,而甲公司做出意思表示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本案中,張某僅酒后一句話并不能免除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債務。正確答案是B。

【答案】B

33.(2005,12)甲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乙公司提出簽訂合同的條件并說明“如果乙公司在兩個月內不提出異議即為同意”。乙公司看后對此保持沉默。兩個月后,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合同( )。

A.成立

B.效力待定

C.成立但不能生效

D.不成立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性質屬意思表示,承諾是針對要約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看后保持沉默,沉默即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進行意思表示。既然行為人無動于衷,那么沉默的法律意義受到法律嚴格控制,其僅在兩種情形下才有意思表示的效力。一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二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本題中顯然不存在當事人的約定。所以只能從前者分析。在我國法律視野內,法律明文規定的沉默的效力,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

(1)積極的效力:

①《合同法》第171條規定,試用買賣中試有期屆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②《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③《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未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2)消極的效力:

①《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②《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催告后,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除此之外,沉默不是具有意思的效力。

【答案】D

34.(2005,13)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兩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50噸面粉,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磨面機器一套。至合同履行期,甲公司不愿履行合同,提出雙方相互抵銷,乙公司不同意抵銷。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雙方債權債務( )。

A.可以抵銷

B.混同

C.不可以抵銷

D.等價部分抵銷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是抵銷的構成要件。抵銷是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既消滅了互負的債務,也消滅了互享的債權,因此抵銷是合同之債消滅的原因。抵銷按其發生的根據可分為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合意抵銷是由互負債務的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所作的抵銷;法定抵銷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的抵銷構成要件,通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銷。法定抵銷的要件包括:第一,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第二,雙方互負的債務均界定清償期;第三,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性質相同;第四,雙方互負的債務均不是不得抵銷的債務。依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合意抵銷的要件主要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的效力包括:第一,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第二,在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等時,對尚未抵銷的部分,債權人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第三,抵銷的溯及力。當抵銷生效后,雙方債權的消滅效力溯及到抵銷權發生之時。由此可知,抵銷權發生后支付的利息應依不當得利返還,如互生利息的,因抵銷的溯及力統歸消滅;抵銷權發生后的遲延給付責任,歸于消滅;抵銷生效后,免除債務人在抵銷發生時起所負的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不符合法定抵銷的要件,只能采取合意抵銷的形式,而合意抵銷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才能采取。因此,雙方債權債務不能抵銷。正確答案是C。

【答案】C

35.(2005,14)甲公司租用了乙公司的一棟樓房準備開設賓館,并以賓館籌備處名義與丙公司簽訂客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自開業時起甲公司出租15套客房給丙公司。此合同( )。

A.效力待定

B.主體資格不合法

C.司撤銷

D.超出經營范圍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開始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需具備法定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當事人協議達成、合同關系的建立。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有的合同因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性質等,其生效時間和成立時間不一致。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經成立的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有些合同除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特別生效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籌備處沒有經營資格。正確答案是B。

【答案】 B

36.(2009,10)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應于2004年8月1 H交貨,乙企業應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企業發現乙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遂提出終止合同,但乙企業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企業在8月1日( )。(有改動)

A.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企業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B.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

C.無權不按合同約定全部交貨,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貨物

D.應當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企業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承擔債務并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締約后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可能難以履行債務,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時方恢復自己的履行。適用不安抗辯權必須吳備以下條件:第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第二,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況惡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具體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辨權的行使條件有:首先,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辨權,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其次,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有: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履行義務人,在后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義務人如履行義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先履行義務人則應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的,先履行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本題所提供的情況,甲企業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企業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正確答案是A。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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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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