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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決生效后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2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是指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至裁定減刑之日之間相隔的時間應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內,但罪犯在死緩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和緩期執行的2年考驗期不能計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內。如果從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時間起計算刑期,等于延長犯罪分子的實際服刑期。因為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到法院作出減刑裁定書之日,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不計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內,等于延長了犯罪分子的實際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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