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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以下九項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得到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取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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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