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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訴訟時效與期間
一、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以下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為4年。
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2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因發生法定事由,原來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提起訴訟包括: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承諾履行的,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其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處理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處理達成協議的,義務人未按協議既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起重新起算。
二、期間
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小時計算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日、月、年計算的,開始的當天不計入,從下~天開始計算。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當事人對起算時問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1個月為30日,1年為365日。
期問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著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著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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