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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一)債的分類
按份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義務。
連帶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中任何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履行義務或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即債權人之間或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債權人之間的連帶關系,產生連帶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產生連帶債務。負有連帶債務的每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之后,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按份之債對內對外都是按份的,而連帶之債則是對外連帶而對內按份。兩者的區別之處在于對外而不在于對內。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內容規定幾種給付行為,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給付的債。選擇權屬于債權人的即為選擇債權,屬于債務人的即為選擇債務。不可選擇之債也稱簡單之債,指債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不能選擇或擅自變更的債。
在選擇之債中,有權選擇的一方一旦依約定或法律規定作出選擇,雙方均須依選擇結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選擇權的行使是確定全部權利義務和履行債務的前提條件。債的標的、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均可由當事人約定為選擇對象。
選擇之債一經選擇確定即轉化為簡單之債(即不可選擇之債)。
以債的標的物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為區分的標準,債可以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特定物在交付前滅失時,債權人不能請求實際履行而只能要求賠償;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債權人一般仍可請求實際履行。
(二)債的發生原因
債的發生原因包括合同、締約上的過失、單獨行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三)人身權
人身權的主要類型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是否帶有財產性質,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單方民事責任是一人獨立承擔還是多人共同承擔,分為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
根據共同責任中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的原因不同,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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