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3.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
一般決議(過半數通過) | 特別決議(全體合伙人同意) |
(1)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
(2)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
①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伙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
注意: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4.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①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②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合伙企業法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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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