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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講義第五章五節

發表時間:2014/1/14 10:01: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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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承攬人要按約定完成一定工作。

第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該成果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的,具有特定性。

第三,承攬合同是有償、雙務合同。

第四,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承攬合同的種類

三、承攬合同的效力

1.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3)及時檢驗、妥善保管、正當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檢驗。

(5)發現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間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以保證工作適合定做人的要求。

(7)對承攬的工作保密。

(8)保證工作成果無瑕疵,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證修復、退換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義務

(1)驗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做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應當相應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術資料。

(5)協助承攬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賠償。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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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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