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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真題精選及解析23

發表時間:2013/1/30 13:31: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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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民商法》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乙公司為甲公司制造、安裝一套預氧化爐,并負責預氧化爐的調試,甲公司支付加工費100萬元,其中設備交付后支付80萬元,安裝調試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費。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設備,甲公司支付了80萬元加工費。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員調試,甲公司遂拒絕支付剩余加萬元加工費。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費未得,便將其對甲公司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債權未得,經調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費20萬元,因甲公司加工產品不合格而一直未還,已過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發出給催款通知書,但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張代位權。甲公司因業務調整,將該套預氧化爐出賣給戊公司。戊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預氧化爐發生爆炸,炸傷來公司參觀的客戶王某,引起糾紛。

(2008年案例分析第79題)

1.乙公司向甲公司請求支付剩余加工費,甲公司有權主張(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1.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是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由于乙公司有先派員調試的義務,甲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順序利益,可以拒絕履行交付20萬元的義務。

(2008年案例分析第80題)

2.關于乙公司將其對甲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讓與協議,自通知甲公司時生效

B.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與協議,自通知甲公司時對甲公司發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張債權,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抗辯可以向丙公司主張

D.債權讓與后,乙公司應對甲公司履行義務負擔保責任

2.正確答案:BC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是債券讓與。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因為債權轉讓協議是契約,是雙方合意,因此在乙、丙公司簽訂合同時就已經發生效力,對第三人甲公司來說,則是在獲得通知后,才對甲發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抗辯權可以向丙公司主張。債權讓與后,乙公司并不必然對甲公司履行義務負擔保責任,除非乙丙公司在轉讓協定中已有約定。

(2008年案例分析第81題)

3.關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張代位權,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應以甲公司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

B.丙公司應以丁公司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

C.因甲公司曾發出催款通知書,丙公司物權提起代為權訴訟

D.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丁公司對甲公司的抗辯可以對丙公司主張

3.正確答案:BD

真題解析:本題考點為代位權及其行使。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丙公司提起代位訴訟應以丁公司為被告,甲公司為采取仲裁,訴訟的方式催要款項,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訴訟。丁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對甲公司的抗辯可以對丁公司主張。

(2008年案例分析第79題)

4.關于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與王某之間的法律關系,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戊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戊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王某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D.王某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正確答案:AC

真題解析: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題中,因為該氧化爐已經歸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和戊公司的買賣契約并不涉及乙公司,同樣也不涉及王某。根據債的相對性,戊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王某跟甲公司并沒有契約關系,所以并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提供6臺型號為3TF6844一OCM7德國產接觸器,單價17300元,總金額為103800元,預付貨款2萬元,其余款項在收到貨物后15日內付清;合同生效后30 日內交貨,甲公司負責運輸,乙公司決定運輸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則默認為中鐵快運)。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貨款2萬元。甲公司分別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過中國鐵路小件貨物快運先后向乙公司發運3臺、2臺、1臺接觸器,乙公司則于同年9月9日付貨款5萬元。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電甲公司,稱只接到5臺接觸器,且其中由2臺接觸器損壞,影響使用,請甲公司予以解決。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給乙公司,同意先調換2臺機器給乙公司以滿足生產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調換接觸器,乙公司也未再付貨款。1o月10日,甲公司將其對乙公司請求付款的權利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復。丙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貨款遭到拒絕,為此訴至法院。經查,甲公司于9月6日發運的1臺接觸器因不可抗力而在運輸途中滅失。

5.關于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關系,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權中止支付剩余貨款

5.正確答案:BD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乙公司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權。

6.關于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貨款轉讓協議的效力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可撤銷

6.正確答案:C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轉讓。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故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轉讓協議并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屬于有效合同。

7.針對丙公司的請求,乙公司有權主張( )。

A.先履行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合同無效的抗辯權

7.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8.1臺接觸器滅失的風險應由( )。

A.乙公司承擔

B.甲公司承擔

C.鐵路運輸公司承擔

D.丙公司承擔

8.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考查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承擔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本題中該風險已經轉移給了乙,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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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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