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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4

發表時間:2013/12/6 10:02: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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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債權

一、債權的概念和特征

在債的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他方當事人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

(1)債權所反映的是財產流轉關系。

(2)債權是對特定人(債務人)的請求權。

(3)債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

(4)債權人必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才能實現權利。

(5)債權的發生可以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

二、債的分類

1.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非合同之債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包括侵權之債、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

2.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的雙方或一方有兩人或兩以上的債。

3.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這是在多數人之債中,根據債的一方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對債的分類。

4.選擇之債與不可選擇之債

選擇之債,指債的內容規定幾種給付行為,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給付的債。

不可選擇之債也稱簡單之債,指債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不能選擇或擅自變更的債。

5.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特定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此種債的標的物具有獨特特征和唯一性,不能為他物所替代。

種類之債,以不特定的種類物為標的。

三、債的履行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1)實際履行原則。

(2)協作履行原則。

(3)適當履行原則。

四、債的消滅

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有:

1.履行

2.解除

3.提存

提存,是指在債務履行期限內,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者因債務人不知債權人是誰或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從而由債務人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將標的物提交有關機關的行為。

4.抵銷

抵銷也稱充抵,指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同種類的債務,在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時互相充抵,充抵的兩部分債務均告消滅。

5.混同

混同,是指一項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歸為一個主體的法律現象。

6.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7.其他原因

包括法人破產、法律直接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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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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