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經濟民商法》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5年多項選擇第43題)
12.以下各項中,屬于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
A.受贈
B.繼承
C.添附
D.先占
12.正確答案:CD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主要的取得方式有:勞動生產、先占、收取孳息、添附、沒收、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取得對財產的所有權。主要取得方式有:轉讓、贈與、繼承等。所以,本題應該選擇CD。
(2005年多項選擇第44題)
13.下列各項中,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有( )。
A.名譽權
B.名稱權
C.經營權
D.榮譽權
13.正確答案:ABD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企業法人的人身權。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02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而經營權屬于財產權的范疇,因此,本題應該選擇ABD。
(2005年多項選擇第45題)
14.下列各項中,構成侵權民事責任抗辯事由的有( )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險
C.不可抗力
D.雙方過錯
14.正確答案:ABC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第10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是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上述ABC選項均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據此,雙方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但是不必然構成抗辯事由。因此,本題應選ABC。
(2008年單項選擇第6題)
1.甲和乙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甲將自己的一套藏書賣給乙。但雙方又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借閱該套書一個月。乙取得該套書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是( )。
A.占有改定
B.直接交付
C.簡易交付
D.指示交付
1. 正確答案:A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是動產交付的方式。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7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占有改定。
(2008年單項選擇第7題)
2.甲公司以其生產設備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抵押期間,甲公司將該設備賣給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該設備已經抵押。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只要甲公司提供相當的擔保而不損害乙銀行的利益,即使未經乙銀行同意,甲公司也可以轉讓該設備
B.甲公司只要通知乙銀行,即可轉讓該設備
C.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D.若經乙銀行同意,并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銀行償付借款,則甲公司可以轉讓該設備
2.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是在抵押權中抵押財產的轉讓問題。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91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轉讓人幫助其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第l93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008年單項選擇第8題)
3.甲、乙、丙各出資2萬元共同購買一輛汽車。之后,甲欲轉讓其對該車的份額。甲通知乙、丙后,乙、丙均表示愿出2萬元買下甲的份額。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僅乙享有優先購買權
B.僅丙享有優先購買權
C.乙、丙中先向甲表示購買者享有優先購買權
D.由甲決定賣給乙或丙
3. 正確答案:D
真題解析:本題的考點是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我國《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00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所以在共有物的處分中,共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共有人之間的優先購買權能協商解決的依據協商意見,對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多數決定原則,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時乙和丙都主張購買,那么最終的決定權也就落到了甲的身上,甲支持誰,誰就會享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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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