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
1.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主要包括: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同類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銷售明知是仿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經營者可以明示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般來說商業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三類:①技術秘密。②經營秘密。③管理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的行為
以下低于成本價格銷售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搭售行為
7.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 000元。
8.詆毀商譽行為
侵犯商譽權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實施主體是經營者。②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③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商譽權。④客觀上存在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的行為。侵犯商譽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①在產品附帶的資料中詆毀他人商譽。②在交易中向客戶、潛在客戶詆毀他人商譽。③利用大眾傳播媒介詆毀他人商譽。④公開在公共場合詆毀他人商譽。⑤組織、利用、唆使他人進行詆毀商譽的行為。
9.不正當投標行為
(1)投標者之間的串通行為。
(2)投標者與招標者的相互勾結行為。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公用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①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公用企業在進行正常交易中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經銷的商品,不得購買或者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產品。②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或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③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④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采用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產品或者濫收費用的手段進行報復。
11.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侵權人還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2.政府及政府部門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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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