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一章民法通則
第一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二節民事主體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前提。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年齡、性別、民族、信仰及財產等因素的影響。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獲取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實現具體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
二者的區別包括以下幾點:
內涵不同;享有狀況不同;存在時間不同。
(二)個人合伙
1.個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營利性組織。
個人合伙的特征包括:合伙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伙的依據是合伙協議;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負盈虧;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合伙人的權利包括:合伙組織經營事務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合伙財產的管理權、使用權退伙權。
合伙人的義務包括:出資義務、清償合伙債務的義務。
3.入伙與退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之后、終止之前第三人加人合伙組織,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如果合伙協議或其他書面協議對入伙條件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書面協議約定的,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才可以入伙。入伙人對入伙以前的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退伙,合伙協議或其他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合伙協議或其他書面協議無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但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與公民(自然人)相對的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人的分類
1.民法理論上的法人分類
一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二是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我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幾類。
(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在實質上是相同的,都是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資格。主要區別如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個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相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因法人的業務、經營范圍的不同而不同。專屬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權
利能力的內容,如生命權、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法人不得享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時,終于法人終止。
(五)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1.法人的合并
法人合并分為新設合并與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分為創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
(六)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對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法人內部的正職負責人;未設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人內部沒有明確的正副職務時,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擔任。
(七)法人的終止與清算
1.法人的終止
法人終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及其他原因等。
2.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將終止的法人的財產,結束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從而使法人歸于消滅的程序。
依據清算的原因,可以將清算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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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