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三節 產品質量法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2.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產品”是除建設工程外的“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作為產品質量法調整對象的產品必須具備兩個要素:第一,必須是經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所獲得的產品。未經加工、天然形成的產品,如原礦、原煤、原油、天然氣等,以及初級農產品(指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的產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二,必須是以銷售為目的、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述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2)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包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對產品內在質量的要求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第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第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對產品標識及產品包裝的要求
3.禁止生產者從事的行為
(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
(5)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7)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民事責任
1.銷售者的產品合同責任
(1)產品合同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第一,產品的合同責任以合同為基礎、為條件,受損害的消費者與產品銷售者之間有合同關系存在,是合同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第二,產品的合同責任僅限于(只能適用于)直接向消費者出售產品的銷售者和直接從銷售者處購買產品的消費者(買受者),即僅適用于具有合同關系的買賣雙方當事人。
第三,從損害賠償的范圍看,合同責任的損害包括產品本身的損害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它通常以賠償買賣標的物——產品本身為主。
(2)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條件。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第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來作說明。
第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
第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3)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形式。
第一,修理、更換、退貨。
第二,賠償損失。
2.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
(1)產品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第一,產品侵權責任不以生產者、銷售者與受害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為前提條件。。
第二,其主體不限于合同當事人。其權利主體(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包括由于缺陷產品而受到損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產品的買受人。其責任主體也不限于同受害人有合同關系的銷售者,還包括產品制造商、批發商等。
第三,從損害賠償的范圍看,產品侵權責任主要賠償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一般不賠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
(2)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條件。
第一,產品存在缺陷。
第二,存在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事實。
第三,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3)生產者的免責條件。‘
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第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4)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
第一,銷售者造成產品缺陷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供貨者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害者的索賠選擇權和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如果由于生產者的責任造成損害,卻由產品的銷售者向受害者作出賠償的,則產品的銷售者在其所承擔責任的范圍內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如果由于銷售者的責任造成損害,卻由產品的生產者向受害人作出賠償的,則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在其所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6)賠償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7)訴訟時效。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后喪失。但是,如果生產者、銷售者明示產品安全使用期,而該安全期又超出了10年的責任期限,那么在此安全期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亦享有對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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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