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四節 票據法
一、票據概述
1.票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票據為設權證券。
(2)票據為債權證券。
(3)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
(4)票據為金錢證券。
(5)票據為流通證券。
(6)票據為文義證券。
(7)票據為要式證券。
(8)票據為無因證券。
(9)票據為繳回證券。
2.票據法律關系
(1)票據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種類。①票據關系。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間基于票據行為直接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基于出票行為產生的出票人與收款人、收款人與付款人間的關系;基于背書行為產生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間的關系等。由票據關系而生的權利是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②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基于票據法規定,而非票據行為直接產生的法律關系,如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付款人在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權。由非票據關系而生的是非票據權利。
(2)票據的基礎關系。①票據原因關系。②票據資金關系。③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第一,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即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即與票據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存在與否、有效與否對票據關系都不發生影響。第二,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的聯系,二者的聯系只指原因關系而言。如果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存在于同一當事人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原因關系對抗持票人。
3.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和特征。①要式性。②無因性。③文義性。④獨立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⑤連帶性。
(2)票據行為的要件。①實質要件。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適用民法中關于民事行為成立要件的規定即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票據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的票據能力,包括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瑕疵;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②形式要件。票據行為是要式行為,除具備實質要件外,還須具備《票據法》規定的生效要件。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③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行為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權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第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必須在票據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即代理人在票據上記載本人的姓名或名稱。第三,代理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的人應自負票據上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4.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和種類。
(2)票據權利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又分為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①出票取得。②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受讓的票據票面記載完整、正確、未過期或未有其他影響票據權利實現的事實。第二,以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取得票據。第三,受讓人是從無處分權人那里取得票據。第四,受讓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第五,受讓人支付了相當的對價。繼受取得是因票據轉讓、繼承、稅收、贈與等方法取得票據。依法取得票據,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第二,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所享有的權利。第三,取得人在取得票據時必須是善意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4)票據權利的消滅。一般情況下,票據權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銷和時效等事由消滅。
5.票據時效和利益償還請求權
(1)票據時效。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③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④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利益償還請求權。①權利人是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最后的被背書人、因清償票據債務而取得票據的被追索人;義務人是受到實際利益的出票人、承兌人。②票據權利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但票據 上債權債務依民法有關規定仍有效存在。③出票人或承兌人受有實際利益。
6.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和種類。
絕對抗辯分為兩類:第一類,一切票據債務人(被請求人)可以對一切票據債權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辯。這類抗辯包括:①因票據無效提出的抗辯,如持票人所持票據形式要件有欠缺或記載了法律規定禁止記載的事項的。②因持票人提出請求不符合票據記載文義而為的抗辯,如持票人所持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因票據權利的消滅,如已付款或其他法定事由而為的抗辯。④票據失效的抗辯,如被法院作出除權判決而宣告無效的。第二類,只有特定債務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對抗一切債權人的抗辯。包括:
①因票據行為的成立不符合實質要件的規定而提出的抗辯,如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無效而為的抗辯。②依票據上的記載提出的抗辯,如出票人、背書人因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或類似字樣,對此后取得票據的人不負擔保承兌和付款責任,可對持票人的請求提出抗辯。③因票據債權人保全票據權利的手續欠缺而提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有關票據債務人可提出抗辯。
相對抗辯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包括:①票據債權人欠缺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無行為能力人等。②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
③票據債權人惡意取得票據因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抗辯。第二類,特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包括:④基于基礎原因關系而提起的抗辯,如原因關系無效或不成立等。②給予票據關系而提起的抗辯,如欠缺對價、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約定、欠缺交付行為等的抗辯。
(2)票據抗辯的限制和側外。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7.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但要負民事上的侵權責任和刑事上的偽造票證的責任;被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但是票據偽造并不影響真正簽章人票據責任的承擔。
(2)票據的變造。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票據變造的前提是該票據在編造前須為形式上有效的票據。票據權利人對票據依法進行的變更及行為人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不屬于票據的變造。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8.票據的喪失與補救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匯票
1.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匯票的出票
匯票必須記載:①表明“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這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匯票的背書
(1)轉讓背書。轉讓背書又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
特殊轉讓背書有三種:①禁轉背書。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②期后背書。期后背書是指在票據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③回頭背書。回頭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2)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主要包括,委任背書和質押背書。①委任背書。②質押背書。
4.匯票的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5.匯票的保證
6.匯票的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l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7.匯票的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迫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要求支付其已請償的全部金額和有關費用、利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三、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種類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本票的出票
3.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晚不得超過2個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4.本票的法律適用
四、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El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3.支票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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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