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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保障措施條例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反補貼有本質的區別,保障措施針對的是一種正常的貿易競爭手段。保障措施是指當外國進口的產品數量激增,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我國就可以采取保障措施,通過提高關稅、發放進口許可證或者數量限制的形式來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
二、保障措施
廣義上的保障措施分為臨時保障措施和狹義上的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07
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04
三、保障措施的期限與復審
1、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延長實施期限的條件是:依法定程序確定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然有必要;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已經履行有關部門對外通知、磋商的義務;延長后的措施不嚴于延長前的措施。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2、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商務部應當在實施期間對該項措施進行中期復審。
3、 對同一進口產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與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應當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并且至少為2年。
4、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同一產品實施的期限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1)自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
(2)自實施該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內,未對同一產品實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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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