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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一種人為的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
2.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財產行為,是指發生財產關系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是指發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特點是不需要其他當事人的同意。雙方法律行為,是指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等。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單務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享有民事權利而對方當事人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行為。雙務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對方當事人的義務。
(四)諾成行為與實踐行為
根據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件還是需要交付實物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分為諾成行為與實踐行為。
(五)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為要件,可以分為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六)主法律行為與從法律行為
根據一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分為主法律行為與從法律行為。
(七)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依據財產行為是否以給付原因為要件,可以分為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視聽資料形式。
(4)默示形式。
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存在意思表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四、無效民事行為
1.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1)因欺詐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
(2)因脅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
(3)因處于危難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2)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4.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五、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因行為欠缺合法性,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六、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條件可分為兩種:延緩條件及解除條件。延緩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以條件成就為前提,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終止于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為解除,其效力終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期限分為兩種:延緩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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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