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提示: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 ||||
多選題 甲與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業,甲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中,( )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行為。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伙企業 D.與其妻了一道經營與合伙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案:CD 解析: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選項AB錯誤;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選項C正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選項D正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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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