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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一種人為的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除了一般構成要件外,還需具備的特別要件。如要式法律行為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物法律行為需要交付標的物,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主要是法律對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要求,如遺囑的生效時間為遺囑人死亡,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等。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一般生效要件時就生效。但在有些情形下,還需要同時滿足特別生效要件時,該法律行為才生效,如以城市房地產設立抵押的行為中,只有在登記之后抵押權才能有效設立。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二)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特點是不需要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如訂立遺囑、撤銷代理委托、免除債務等。雙方法律行為,是指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等。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個人合伙協議。
(三)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四)諾成行為與實踐行為
諾成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多數法律行為為諾成行為。實踐行為,又稱要物行為,是指在意思表示之外,還須交付實物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委托保管行為。
(五)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日常用品買賣合同,不必要采取書面或其他特定方式。
(六)主法律行為與從法律行為
(七)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有因行為,是指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給付原因的,該法律行為歸于無效或者不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均為有因行為。無因行為,是指不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給付原因的,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如按照票據法有關原理,票據行為為無因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從其規定。
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存在意思表示。如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四、無效民事行為
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無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①因欺詐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②因脅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③因處于危難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以上三種情況若屬合同行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按《合同法》規定應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②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③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原物滅失的,應作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依各自過錯的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惡意串通者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五、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因行為欠缺合法性,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對于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當事人變更或撤銷請求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逾期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其撤銷權消滅。
六、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條件可分為兩種:延緩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以條件成就為前提,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終止于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為解除,其效力終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期限分為兩種:延緩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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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