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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委托合同
委托分為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但具有人身屬性的事項,如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不適用于委托合同。
1、損失賠償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委托合同的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3、隱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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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