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二、法人【熟悉】
(一)法人的概念和條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以其支配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法人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其獨立經費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專屬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生命權、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法人不得享有。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
產生時間 | 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終止 | 受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的影響,開始于一定的年齡階段,并隨年齡的增長或智力健康狀況的變化而變化 |
實現方式 | 由法人的機關或其代表實現,法人機關或其代表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 通過自己或其代理人來實現,后果由公民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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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