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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講 辦理民商事仲裁事務(一)
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與適用范圍
(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民商事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發生民商事糾紛之前或者糾紛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其具有的特點為:
第一,民商事仲裁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第二,采用民商事仲裁解決的爭議必須是當事人可以和解解決的糾紛
第三,民商事仲裁的程序簡便靈活
第四,民商事仲裁一般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
(二)民商事仲裁的適用范圍
第一,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屬于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第二,民商事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即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第三,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糾紛不能仲裁(-----考)
第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考)
二、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則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二)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三)獨立公正原則
(四)一裁終局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而民商事仲裁則是一裁終局原則。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作出裁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民商事仲裁機構及仲裁規則
(一)商事仲裁機構
商事仲裁機構,是指依法有權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一定范圍內的民商爭議并作出強制性裁決的組織。
其特征為:
第一,商事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
第二,商事仲裁機構僅能對法定范圍內的糾紛進行仲裁
第三,民商事仲裁機構本身并沒有決定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
第四,民商事仲裁機構的裁決對于當事人具有強制約束力
(二)仲裁規則
1、仲裁規則概述
仲裁規則是指適用于所屬仲裁機構的,規定仲裁的具體程序,調整仲裁程序中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的總和。
一般的仲裁規則大概包括以下內容:
仲裁管轄,仲裁組織機構,仲裁申請和答辯,反請求程序,仲裁庭組成程序,普通審理程序和簡易程序,裁決程序,以及在各個程序中各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期間和送達,仲裁費用等。
四、仲裁當事人及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當事人
仲裁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或者經濟關系發生爭議,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程序,并接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仲裁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仲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代理的權限內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
仲裁代理人根據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根據授權委托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別委托代理
五、仲裁協議
(一)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自愿將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業已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意思表示。
仲裁協議應當有下列內容:
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項
第三,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效力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的約束力具體表現為:
第一,當事人就協議仲裁事項的訴權受到限制
第二,當事人可提請仲裁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三,當事人的附隨義務:履行裁決的義務
2、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第一,授權效力:基于仲裁協議
第二,對行使仲裁權范圍的限制效力:仲裁事項
第三,對仲裁裁決內容實現的保證力:通過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對人民法院的效力
第一,排除人民法院對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第二,對于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人民法院負有執行的職責
(三)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雖然作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質上、效力上均獨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獨立的確定性,不受主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等情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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