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債的發生原因 (1)合同;(2)締約上的過失;(3)單獨的行為。如遺贈、設立幸運獎等;(4)侵權行為;(5)不當得利;(6)無因管理。 | ||||
張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李某呼叫鄰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李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300元,衣物損失2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 A.張某應償付李某200元 B.張某應償付李某300元 C.張某應償付李某500元 D.張某無需補償李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例中,李某撲救張某家中的火災,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債中,受益人負有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所以選項D錯誤。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費用是李某因救火手部燒傷的醫療費和衣物損失合計500元,所以C項正確。而選項A和B都有失偏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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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