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當前位置: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考點第二章第四節

發表時間:2013/7/18 9:56: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四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擔保物權的特征包括:優先受償性、附隨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

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不應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的費用。

二、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特征

抵押權的特征主要有三點:不轉移物的占有;不轉移物的權利;附隨性一定程度的緩和。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抵押物的范圍

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

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包括: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洪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合同不得約定“流押”條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不動產抵押,包括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即不登記不生效原則。以生產設備、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準不動產抵押以及財團抵押,物權法規定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即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原則。

(四)抵押權的效力

設立在后的抵押不影響先前已存在的涉及抵押財產的租賃關系。但租賃在后發生的,則不能對抗設立在先并登記的抵押關系。

抵押權成立后,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在抵押權人同意,并提前清償債務或將對應的價金提存,或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代為支付的情形下,抵押人方可轉讓抵押物。

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五)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原則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登記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抵押權;抵押權未登記的,則按債權比例清償。

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在抵押權實現時的處理辦法其原則是一并變現,各自處分。

(六)特殊類型的抵押

浮動抵押是指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的特征是:①抵押權實現時,所要擔保債權數額才確定。②主要面向將來債權。③有期限限制。

三、質權

(一)質權概述

質權的特征:①只有把質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質權才可成立和生效。②質物占有雖轉移,但其所有權并不轉移。③客體僅限于動產和權利。

(二)動產質權

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質物的交付。在質權設立后,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三)權利質權

可以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物的權利,包括: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以及特征

留置權的特征在于:①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乃是基于合法關系取得的。②該動產與債權人的債權是同一法律關系,即兩者具有關聯性,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③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二)留置權的成立與效力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而且該動產與該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則成立留置權。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三)留置權的實現方式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相關文章: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考點章節匯總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與民商法資料匯總

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考試點匯總

201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培訓 直擊考點保通關

更多關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報名時間  企業法律顧問報考條件 考試培訓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