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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實務輔導:辦理民事訴訟事務(3)

發表時間:2012/12/7 14:55: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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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普通程序(一)

八、第一審普通程序(一)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序。

其具有的特征為:

第一, 是民事訴訟程序中規定得最為完整的程序

第二, 在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中適用最廣,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第三, 可以獨立存在,體現了其相對的獨立性

(二)起訴與受理

1、訴與起訴

(1)訴與訴的要素

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并給予依法裁判的請求。訴的要素,是指構成一個訴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因素。訴的要素包括訴的主體、訴的標的及訴的理由三個方面。

05真題.司機孫某將其駕駛的貨車停在某飯莊門前,突然,掛在樹上的該飯莊的牌子掉下來,正砸在孫某的貨車上,將部分貨物砸壞,為損失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飯莊賠償損失5000元。本案中的訴訟標的是( )。

A.被砸壞的貨物

B.砸壞貨物的事實

C.孫某與某飯莊之間爭議的侵權賠償關系

D.孫某要求某飯莊賠償5000元錢 答案:C

(2)訴的種類

第一,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請求。

其特征為:

①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的目的,是要求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

②法院裁判的結果不需要予以執行

③確認之訴很少單獨存在,而是常常與給付之訴同時存在,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

第二, 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請求。

其特征為:

①當事人的給付請求權已到期

②當事人的請求具有給付內容

③給付判決具有可執行性

第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其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予以變更或消滅。

其特征為:

①變更之訴產生的原因是對是否應當變更法律關系有爭議

②變更之訴的目的是想改變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法律關系

③在變更之訴的判決生效之前,原法律關系繼續有效

(3)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請求的訴訟行為。

起訴必須符合的實質要件:

第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 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 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法院管轄

起訴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為:

第一, 提交起訴狀

第二, 預交案件受理費

2、受理及對不符合條件的起訴的處理

受理是人民法院以起訴的條件為標準,審查原告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 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取得審判權

第二,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與受訴法院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由此產生

第三, 當事人的訴訟時效中斷

(三)答辯與反訴

1、答辯的概念及性質

答辯,是指被起訴的當事人,即被告,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為維護其自身的利益而提出對答、辯駁,以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

2、答辯的方式與程序

第一, 答辯的方式

答辯的方式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

第二, 答辯的程序

被告應當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供答辯狀

3、反訴的概念和特征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為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其特點為:

第一, 反訴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及雙重性

第二, 反訴的請求具有獨立性

第三, 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

第四,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

05真題:下列屬于反訴的情形有( )。

A.甲起訴要求乙交付購銷合同標的物,乙請求法院確認購銷合同元效來源:中大網校

B.張某起訴要求被告王某交納房租,被告王某要求張某賠償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損失

C.甲依據借款合同起訴乙應償還借款,被告乙提出借款合同系甲偽造

D.原告基于所有權請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動產,被告要求確認他對該動產享有質權 答案:ABD

4、反訴的條件與反訴的程序

反訴具備的條件:

第一, 反訴必須在本訴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訴的訴訟程序已終結,被告就應當另行起訴

第二, 反訴必須向本訴的受訴法院提出

第三, 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是一審程序

第四, 反訴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五, 反訴應當與本訴有牽連

反訴的程序:

反訴的提起通常是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提起反訴應當在被告答辯期間到法庭審理結束之前。反訴應當向法院交納反訴的訴訟費用。

(四)審理前的準備

(1)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到開庭之前,所做的一系列準備工作。

(2)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一, 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訴訟文書

第二, 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 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第四, 審查有關訴訟材料

第五, 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勘驗物證,現場及委托鑒定

第六, 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五)開庭審理與裁判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審查全部當事人之間訴爭的事實,分清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部訴訟活動。

2、開庭審理的程序

第一, 庭前準備

第二, 法庭調查

第三, 法庭辯論

第四, 合議庭評議及裁判

第五, 宣告判決

3、法庭筆錄

法庭筆錄是書記員制作的開庭審理全過程的如實記錄。

4、普通程序的審限

審限,是法院適用審理民事案件的最長期限。

法院審理普通程序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還可以延長。

(六)審理過程中的特殊情況的處理

1、撤訴

(1)撤訴的概念

撤訴是之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宣告裁判前,主動要求撤回其訴訟請求的行為。

(2)撤訴的分類:

第一, 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

第二, 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反訴

第三, 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

(3)申請撤訴的條件:

第一, 必須是原告自愿的行為

第二, 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三, 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申請

第四, 撤訴的目的必須合法

(4)按撤訴處理的適用

(5)撤訴的裁定及撤訴的法律效力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法庭審理中因部分當事人無故未參加訴訟或無故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的一種訴訟制度。

下面情況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 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第二,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

第三,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第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由于出現法定原因,法院將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開庭審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將正在庭審的案件延至另一日期繼續審理的訴訟制度。

下列情況小,應當延期審理:

第一,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第二,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

第三,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 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

4、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定的原因發生,訴訟程序有必要暫時停止,待停止的障礙消除后再繼續進行的訴訟制度。

有下列情況的,訴訟中止:

第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第二,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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