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講義總結幫助您更好的準備考試!
保證(guaranty)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意義
1.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
合同法定義: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第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
特征:①從屬性②相對獨立性;③補充性
證人的主體資格
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⑴保證人的積極資格
①具有清償能力
②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
⑵保證人的消極資格
①國家機關和公益法人的擔保人資格受到限制;
②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只能在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保證行為;
③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保證責任的方式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相關推薦:
更多關注: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試題 報考指南 論壇交流 >>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