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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企業管理知識資料11

發表時間:2012/3/2 10:32: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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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概述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從屬性。

(2)勞動合同是任意性與強制性的結合。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中,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手段,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核心,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落腳點。

(三)《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注意,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私人雇傭的家庭保姆、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遵守民主程序和公開程序。

(五)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

三方機制是政府、工會代表及雇主代表組成的三方勞動關系協調組織。

(六)工會的職能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用人單位的締約資格

依法成立的各類法人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有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雙方的知情權

(1)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

(2)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而特定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四)勞動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外,其他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五)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與任意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從而形成勞動合同的任意條款。

2.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新錄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服務期、競業限制與違約金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特定情形下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出于保守商業秘密的目的,與勞動者約定的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間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該用人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上述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六)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1.勞動合同的生效

(1)主體合法。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時。

(七)扣押及擔保禁止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廣義的勞動合同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的變更并不影響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同一性,因此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狹義的勞動合同變更僅僅指內容變更。對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必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包括預告辭職和即時辭職。預告辭職是指不管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即時辭職是指用人單位有法律規定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包括即時解雇、預告解雇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即時解雇是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事先通知即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預告解雇是指在非因勞動者個人過錯導致其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

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在破產重整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大規模解雇勞動者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因解除以外的原因而消滅。與勞動合同解除是因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導致合同消滅不同的是,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是法律事實,而非意思表示。

(三)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1.支付情形

原則上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存在例外情形。

2.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四)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五)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附隨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五、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或集體協議,是工會或依法產生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或企業方面的代表之間以決定勞動合同的基礎條款及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為主要目的而訂立的書面合同。

(1)合同目的的基準性。

(2)合同主體的“集體”性。

(3)合同內容的普適性。

(4)合同效力的擴張性。

(二)集體合同的種類

以適用范圍為標準,可將集體合同分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職業性集體合同;以合同內容為標準,可將集體合同分為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

(三)集體合同的訂立

一般來說,集體合同的訂立要經濟產生平等協商代表、提出協商要求、召開協商會議、形成集體合同草案、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首席代表簽字以及報送審查和公布等程序。

(四)集體合同的內容、形式

集體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六、勞務派遣

(一)勞務派遣的概念

勞務派遣,是指一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其他單位(用工單位)從事勞動、提供勞務,勞動者報酬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并由其向勞動者代發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三)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既沒有勞動合同,因而沒有建立《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也沒有民事合同。但用工單位仍然要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派遣協議約定的義務。

七、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I)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短。

(2)合同形式自由。

(3)非全日制勞動者在不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4)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規定

(I)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八、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一)監督檢查

勞動合同監督檢查,是指依法享有勞動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工會組織、勞動者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及其他有關組織遵守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糾正和處罰等監督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等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會監督,勞動者個人監督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監督。

(二)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法》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支付違約金。

(2)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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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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