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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定金
一、定金概述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1)定金擔保只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
(2)定金具有從屬性。
(3)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為擔保。
(4)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金錢或其替代物。
(5)定金擔保屬于約定擔保,它只能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
2.定金的分類
(1)訂約(立約)定金。以定金交付為訂立主合同之擔保,若其后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應承受定金罰則。
(2)成約定金。以定金交付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一是雖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樣成立(生效);二是惟成約定金的交付與主合同成立有關系,其他定金的交付與主合同成立與否并無關系,所以不要將定金合同的實踐性與成約定金交付對主合同成立的影響混為一談。
(3)解約定金。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時,須以承擔定金罰則為代價。簡言之,此種定金情形下,雙方均可隨時行使單方解除權,但必須承擔定金罰則。
(4)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雙方喪失合同目的肘,應承擔定金罰則。
(5)證約定金。以定金交付作為訂立主合同的證據。
二、定金的設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及特征
(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2)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
(3)定金合同的標的主要是金錢,且數額不得超過法定比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2.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定金具有以下效力:
(1)證約效力。
(2)預先給付的效力。
(3)擔保的效力。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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