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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即通常所說的貨運合同,是委托人將需要運送的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交付給委托人或者收貨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
相關規定
委托人與承運人簽訂貨運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委托人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住址或者收貨人,以及所交付運輸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送達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相關情況。
二、委托人交運的貨物如果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委托人有義務提交有關審批、檢驗等手續。
三、委托人托運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進行包標、并作出標志、標簽,并向承運人提交名稱、性質及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
四、承運人對委托人委托托運的貨物,承擔毀損、滅失的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是將貨物委托承運人運輸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運人是運送貨物的人,多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組織。貨物運輸合同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接收貨物的人。收貨人與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為第三人。當第三人為收貨人時,收貨人就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關系人,此時貨物運輸合同就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物包括各種動產,不限于商品。不動產和無形財產不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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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